發行日期:2008年4月2日 星期三

【第01期】要求安全電磁輻射環境

電磁輻射公害防治電子報
第一期
2008年4月2日|發行人:陳椒華|編輯小組:陳朝政、鄭秀如|協會地址:台南市東門路三段37巷75弄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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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的故事.我們的故事》 作者/陳椒華
要求安全電磁輻射環境

──為電磁輻射受害者建立申訴平台

從2005年起自己無意中借到電磁輻射檢測器,也開始經歷了一連串有關電磁輻射傷害情形的體會,首先發現自己任教學校實驗室內距離座位不到一公尺的外牆架了十多條高壓電纜線(隔棟新建築於近二年興建後才陸續架上),我長期坐在那裡頭痛頭昏,甚至在2005年九月中開學後,十月初自己胸部就長出七公分腫瘤,共開刀兩次。

不僅如此,自己在家裡也經常感到頭部莫名放電與頭痛,尤其在家中客廳時這種感覺更嚴重,利用檢測器也發現原來家前僅六米之巷道中間地下一米深處,於2005年初埋了十多條高壓電纜線(每條22000V),晚上客廳房間皆超過了四毫高斯(mG),而離開客廳躲到後面廚房較低電磁輻射區頭痛就消除,自此每到傍晚大家用電量增加後,自己對電磁輻射的恐懼就產生,只能躲在廚房,也不敢睡臥房, 對我而言,家好似成了輻射屋,於是開啟了要求高壓電纜遷離住宅,要求安全電磁輻射環境的抗爭運動。 《完整閱讀》
協會論述》 作者/鄭先祐
預警原則

1998年1月23至25日,32位科學家、政府官員、律師和環境學者,聚集在美國威斯康辛州Racine市的Wingspread中心,經過兩天討論得到共識(Wingspread Statement on precautionary principle)指出,面對公害危及生態環境或人體健康的議題,雖然於科學上仍存在不確定性,但依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應認定其為有害,因此引入者(開發者或肇致者)要負擔「舉証的責任」(burden of proof),證明不會招致危害。

目前國際間均依此原則,制定環境預警限制值。例如,WHO的322號專文指出,全歐洲住宅內的平均極低頻電磁場強度約為0.7mG,北美為1.1mG;同樣由WHO公布的一份報告,也提出美國、日本、德國及比利時等國家,約9成住宅室內極低頻電磁場,大多不超過1mG 。

因此「美國電磁波最新研究報告」,以及德國健康住宅協會 都建議,居住環境中的極低頻電磁場應以1mG為限制,在孕婦及兒童長期活動空間,更應以1mG為標準。也因有所規範,才能降低家戶住宅極低頻電磁場至1mG以下。
教戰守則》 整理/陳朝政
電磁爐

生活中常見的電器包括吹風機、微波爐、電視機、檯燈及冰箱等,都是人們周遭普遍的電磁場來源。電器所產生的電磁場強度與電器功率成正比,但與距離成反比,因此只要保持適當使用距離,就能避免其所產生的極低頻電磁場造成危害,例如當我們冬天使用電磁爐烹煮火鍋時,建議至少保持1公尺以上的距離,取用食物時再起身撈夾即可。
》》國際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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